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,大同市青联设置若干界别工作委员会。
第二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,由常委会决定。
第三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,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,大同市青联秘书长负责协调。
第四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大同市青联工作总任务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,为活跃全市青联委员的工作和团结本界别的青联委员尽责尽力。
第五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是全市青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界别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:学习、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,就全市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意见和建议;积极组织委员参与青联的各项活动,进一步发挥委员团结广大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;组织与本界别相关的各种活动,积极为委员的成长和进步创造条件。
第二章 组 织
第六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由大同市青联委员组成,按照有利于联系、便于经常组织活动和自愿、协商、统筹安排的原则建立。
第七条 各界别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主任的人选由常委会决定。
第八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,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。
第九条 每一位青联委员属于一个界别委员会,并参加其活动。
第三章 工作制度
第十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发扬民主,充分进行协商,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,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。
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、秘书长根据需要,定期召开界别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,讨论研究界别工作委员会的重要问题。
第十二条 以界别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决议或事项,须经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,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审议。
界别工作委员委员决议或事项需以文件形式下发的,由主任签发后,由大同市青联秘书处予以落实。
第十三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根据大同市青联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精神,制订年度工作计划,年终向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。
第十四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,可向社会和有关单位争取资助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,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可以相互开展横向联谊交流活动,也可邀请其他界别委员参加本界别工作委员会的活动。
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,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委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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